主题:婚前买房共署名 分手归个人
- 发表于2014-06-11
这房子是谁的就是谁的,这女的太不要脸了。
- 发表于2014-06-11
结婚前,还是财产分的清一点比较好。
- 发表于2014-06-11
这女的真是无话可说了。
- 发表于2014-06-11
现在这买房子真是不容易啊。该谁的就是谁的呗。
- 发表于2014-06-11
怎么好意思 开口要的呢?你拿钱了么?
- 发表于2014-06-11
现在的 婚姻法 说的很清楚 了 已经。
- 发表于2014-06-11
唉,不要指望 能从 这婚前财产上 动 歪脑筋。。
- 发表于2014-06-11
那肯定的啊 。还好男方聪明点 ,写了 那个协议。
- 发表于2014-06-11
这女朋友 就是当初看房产证上写了他的名字才跟的他吧。
为讨女友欢心,杨先生恋爱期间在个人购买的房产上共同署名,没想到分手后对方却坚持要分割一半房产。近日杨先生来到昌平区兴寿司法所进行咨询,终于放心得知该房产归其个人。
2011年8月,杨先生以自己和女友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购房款30万元全部由他支付,房产证载明该房属两人共有。其间二人签订协议注明,该房屋由杨先生出资购买,产权归他并由他全权处理。今年3月,两人分手,随即就房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
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说,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杨先生出资所购房屋属婚前财产,且双方已有约定“该房屋产权归杨先生,可由杨先生全权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因此房屋的产权应该归杨先生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