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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发表于2012-03-06
2011年涉及知识产权的事件频发,知识产权突然成为了人们街头巷尾议论的话题,比如百度文库事件、《见与不见》事件等等。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在对我国2011年度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搜集整理的基础上,挑选出我们认为非常有代表性的十大案件,并进行简要的评析。

之一:爱国者诉东芝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中国创造”开始维权


2011年11月,东芝(中国)有限公司对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USB PLUS系列连接器专利的侵权案正式宣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芝公司停止销售包含爱国者USB PLUS接口技术的笔记本电脑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USB PLUS接口技术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爱国者于2010年初获得该技术的多项专利授权。这次,爱国者因USB PLUS接口技术专利被侵权起诉了东芝与惠普。爱国者诉惠普的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长期以来,都是国外的公司挥舞专利大棒起诉中国公司,中国公司往往被动应诉,并且一般会被判决赔偿。比如国外的几家公司垄断了VCD、DVD的多项技术专利,中国公司每生产一天机器都要向国外公司交纳一笔专利使用费。这些国外公司通过交叉许可、筑建专利池的方式形成联盟,中国企业创造的很大一部分利润由这些外国公司通过专利许可(或者“被”许可)的方式获得。如果这种状况不改变,中国企业将无法与这些外国巨头站在一个水平线上对话,而只能选择是乖乖的根据这些巨头联盟定下的规则交费还是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

此次,作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爱国者站在了原告席上,通常站在原告席的东芝则站在了被告席上。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说明中国企业已经开始积极应对被动挨打的情况,开始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并且在学会了使用专利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平等的对话地位。

本案依然反映出一些法律的问题,主要是赔偿数额的问题。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简单的可以概括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侵权人获益赔偿;前面两项都没有确定的,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定倍数赔偿;前面三项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根据一定的要素酌定赔偿数额。审判实践中,知识产权损失的确定往往是不能够通过举证证明的,侵权方的获益原告更是难以证明,大量的专利没有许可他人使用,所以多数判决是由法院酌定的。因为法律规定了法院酌定的范围:一万到一百万,所以无论何种案件法院酌定最大的金额就是一百万。但是,目前经济情况复杂,一些领域中专利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所得的利益已经非一百万所能局限,甚至一百万要远远小于专利许可费用,造成“侵权比取得许可更加经济实惠”的情况,给经济领域造成不好的导向。所以,从立法上来说,这个一百万的规定太低,不符合目前专利侵权案的实际特定。

从司法上来说,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上的判决往往过于保守。本案只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万,而这20万对于两个公司来说肯定都是微乎其微的。对于原告,不能弥补损失;对于被告,不能起到警戒的作用。如此判决的原因是很多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法院判决过程不科学。法律虽然规定了法院判决需要考虑的要素,但是这些要素如何结合在一起、如何推算出最后的判决数额却没有确定的方法,大部分还是法官的独断臆想。建议这种需要法院酌定的判决学习国外法官进行判决的方法,进行经济学的考虑,把判决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是法院判决起到应有的作用。

不得不说,本案虽然胜诉,但是爱国者的专利依然局限在本国之内,案件也是由国内法院判决。如爱国者此类企业应该进一步开阔视野,将先进的技术方案进行国际注册,并且培养国际维权能力,最终与这些国际巨头站在一个水平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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