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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父母购房儿出资房产权人是谁?

发表于2016-01-25
标签:房产 出资 父母 共同财产 所有权人 

    陈先生的父母在世时购买了一处房产,实际支付的房款总额为120万元(老人支付了40万元,陈先生出资80万元)。去年年底,陈先生父母双双去世,未就房产留下任何遗嘱。陈先生的弟弟认为该房产为老人遗产,应由兄弟两人依法均等继承。陈先生则认为自己出资贡献大,应该成为房产的权人。这处房产究竟该怎么处置呢?

   解答:该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陈先生父母,实际购买人亦为陈先生父母,该房屋属于陈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陈先生不是房屋产权人,其付款行为属于代相关义务人偿还购房款债务的垫付行为,不能因此而取得房屋的物权。

   陈先生作为继承人之一,出资支付80万元房款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垫付性质。因陈先生的付款行为对能够终取得讼争房屋的权作出了较大贡献,除陈先生本人外,其他相关权利人均受益于该付款行为,因此,各受益人应按分割继承讼争房屋所得的产权比例,分摊返还80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以作为对陈先生垫付行为的补偿。

    一般来说,此类事件中对于父母购房子女出资的情况,父母与出资子女就房屋权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子女的出资行为不足以变更房屋产权归属,所购得的房产应为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作为父母的遗产。对于出资子女的出资额,可以作为父母向其所负债务以遗产进行清偿或在分割房屋份额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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